第五四二号

    为履行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现将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 局通报的 84 件官方标志初步纳入保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上述标志纳入保护如有异议,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自公告之日 起 3 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并随附证据说明理由。 

   上述标志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 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异议,并随附证据说明理由。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 大厅(注明:官方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62086534 

   附件:

   1.2023 年 3 月 31 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 的 10 件徽章、国旗、国徽、官方检验印章等国家 徽记 

   2.2023 年 3 月 31 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 的 74 件政府间国际组织徽章、名称、名称缩写等 徽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