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要求,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我局综合评定,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2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话:010-62086080 传真:010-62083094
电子邮件:ZLZL@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8日